前言

公房政策的灯塔之的发起人,卫生部长克里斯托弗·阿迪森(Christopher Addison),于1919年制定了一项名为《阿迪生法》的法律,这是英国议会首次对市政局负有建设优质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任。但是,与大多数政策一样,它只是部分有效。一百年后的今天,英国的住房供应仍然是一个主要挑战,陷入了负担能力和可用性问题。
澳洲的住房被视为个人的投资资产,而不是整个社会的社会资产。。作为一项投资,购买者应将自己的财富投入房地产,前提是他们将受益于价值上升。由于主要的工人,教师,护士,消防员因价格上涨而被迫退出,无法租用或购买,由此造成的价格扭曲导致(除其他外)局部技能短缺。
但是,在英国发展起来的混合型住房经济还有其他安排,包括私营部门所有权和租金以及住房协会和(历史上)理事会提供的住房的混合。

住房作为一种社会资产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于1965年与马来西亚分离后拥有自己的“英国脱欧”。 1960年,新加坡住房和发展委员会(HDB)成立,旨在为这个小城市国家的居民提供负担得起的高质量住房。如今,新加坡540万居民中有80%以上居住在开发委员会提供的住房中。
这些是由国家以99年的租赁期发行的,房屋的价值取决于该物业的固有效用价值(大小,类型,位置),并且容易获得融资,包括中央公积金(CPF)提供的融资。中央公积金是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使在职新加坡公民和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公民能够预留退休金。这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中包括雇主的供款,以便为以后的医疗保健和住房费用留出资金。
新加坡的购房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建屋发展局的贷款,现金或从中央公积金局提取的资金来资助开发板的购买。与英国的租赁系统类似,建屋局单位的转售价随着租赁结束日期的临近而变差,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限降至30年以下。与英国的情况一样,在为短期租赁房屋融资时会遇到困难。但是,组屋租赁权制度有所不同,因为“所有者”仅购买了使用该公寓的权利-产权和所有权仍归组屋所有。
此外,开发委员会禁止新加坡人在任何时候拥有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位。对于继承的公寓,只有在继承者在继承后六个月内处置其现有私人或公共住宅财产的情况下,才允许所有权。
建屋发展局至今仍是国家住房的主要提供者,建造并拥有大多数住房,并发挥着极为积极的作用。有私人住房,但价格昂贵得多。

长期主义的经验

澳洲和新加坡的方法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在澳洲,议会住房被认为是公共部门的成本,这是纳税人的负担。对于许多人来说,这是最后的选择。在新加坡,它被视为公共钱包的资产以及社会资产,并且没有污名,也没有被视为应避免的东西。英国的混合住房经济导致严重的社会和经济扭曲,而新加坡正是在住房方面进行投资,以避免或应对这些扭曲。
在澳洲,除了新市镇以外,住房往往涉及创造个人资产,而不是基于场所营造的方法,即创建社区和社区。新加坡的HDB房屋单位建在HDB城镇中,房屋单位集成了包括诊所,公园和体育设施等社区设施以及零售在内的便利设施。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建屋发展局也开始生产更多的高档住房。
将适用于小型新加坡的解决方案转移到澳洲是不可能的,但是也许可以从长期的解决方案中吸取教训,以满足住房需求。一种是对住房采取一种更综合的方法:在澳洲,谈话主要由所提供住房的数量和出售价格决定,但更复杂的讨论将包括住房的目标人群,住房需求。,以及如何设计以营造出一种地方感。重要的是需要确保住房完全整合到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中,包括道路,公共交通,学校和医疗服务。
在澳洲,房屋所有权的分散化使得重建或对现有住宅区进行重大修改的成本非常高昂–必须说服每个所有者来修改其财产或将其出售作为土地组装过程的一部分。在新加坡,土地使用和人口密度不断增加的历史使建屋局拥有所有权意味着它能够重建旧有的房屋,并维持和发展与社会便利设施的融合程度。
正在进行的重大创新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这些必须反映在我们的住房中:更多的电动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家庭工作,电子商务以及城市中人口密度的不断提高。政府组屋的综合方法意味着新加坡能够采取长期战略措施应对这些变化,从而更轻松地确保住宅区拥有繁荣发展所需的所有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零售和交通基础设施。